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已于2020年3月17日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第1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郭樹清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易綱
2023年2月10日
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準確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金融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
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對表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產、應收款項等。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按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
商業銀行交易賬簿下的金融資產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不包括在本辦法之內。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不同檔次的行為。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風險分類:
(一)真實性原則。風險分類應真實、準確地反映金融資產風險水平。
(二)及時性原則。按照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地調整分類結果。
(三)審慎性原則。金融資產風險分類不確定的,應從低確定分類等級。
(四)獨立性原則。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結果取決于商業銀行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的獨立判斷。
第二章 風險分類
第六條 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資產。
(一)正常類:債務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客觀證據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時足額償付。
(二)關注類:雖然存在一些可能對履行合同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但債務人目前有能力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級類:債務人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資產已經發生信用減值。
(四)可疑類:債務人已經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資產已發生顯著信用減值。
(五)損失類: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極少部分金融資產,或損失全部金融資產。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四十條,因債務人信用狀況惡化導致的金融資產估值向下調整。
第七條 商業銀行對非零售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時,應加強對債務人第一還款來源的分析,以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重點考察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償付意愿、償付記錄,并考慮金融資產的逾期天數、擔保情況等因素。對于債務人為企業集團成員的,其債務被分為不良并不必然導致其他成員也被分為不良,但商業銀行應及時啟動評估程序,審慎評估該成員對其他成員的影響,并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調整其他成員債權的風險分類。
商業銀行對非零售債務人在本行的債權超過10%被分為不良的,對該債務人在本行的所有債權均應歸為不良。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增信方式除外。
第八條 商業銀行對零售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時,在審慎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和償付意愿基礎上,可根據單筆資產的交易特征、擔保情況、損失程度等因素進行逐筆分類。
零售資產包括個人貸款、信用卡貸款以及小微企業債權等。其中,個人貸款、信用卡貸款、小微企業貸款可采取脫期法進行分類。
第九條 同一筆債權不得拆分分類,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金融資產至少歸為關注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術性原因導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內);
(二)未經商業銀行同意,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三)通過借新還舊或通過其他債務融資方式償還,債券、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續貸業務除外;
(四)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在本行或其他銀行的債務出現不良。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金融資產至少歸為次級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90天;
(二)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
(三)債務人或金融資產的外部評級大幅下調,導致債務人的履約能力顯著下降;
(四)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金融資產至少歸為可疑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270天;
(二)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
(三)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且預期信用損失占其賬面余額50%以上。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金融資產歸為損失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360天;
(二)債務人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三)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且預期信用損失占其賬面余額90%以上。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上調至正常類或關注類時,應符合正常類或關注類定義,并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一)逾期的債權及相關費用已全部償付,并至少在隨后連續兩個還款期或6個月內(按兩者孰長原則確定)正常償付;
(二)經評估認為,債務人未來能夠持續正常履行合同;
(三)債務人在本行已經沒有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
其中,個人貸款、信用卡貸款、小微企業貸款可按照脫期法要求對不良資產進行上調。
第十五條 因并購導致償債主體發生變化的,并購方和被并購方相關金融資產風險分類在6個月內不得上調,其中的不良金融資產不納入第七條、第十(四)、第十一(四)等相關條款的指標計算。
6個月后,商業銀行應重新評估債務人風險狀況,并對其全部債權進行風險分類。涉及不良資產上調為正常類或關注類的,應滿足第十四條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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